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EV,115,雄簡,1379,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1:2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邱英仁
- 被告羅先正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公司與原告居住之○○○○社區間曾訂有保全服務契約,被告於114年3月13日出席○○○○社區第12次委員會議(下稱系爭會議)時,雖未直接點名原告姓名,但於未經合理查證來龍去脈情形下,即發言稱○○○○社區歷年多位主委、總幹事及管理員遭提告之情形,進而對原告施以負面評價,客觀上已使與會者對原告產生負面觀感,並造成原告社會評價之貶損,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被告任職於○○公司,負責執行○○○○○○,出席系爭會議時,經詢問,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之精神,向委員們報告社區住戶及管理委員會間纏訟事件影響,及關於啟動同條例第22條規定之惡鄰條款等,攸關社區全體住戶權益之問題,此純屬客觀事實之陳述,並非憑空捏造,是不屬對原告之不法侵害,原告所訴並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①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②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③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雖僅規定「『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蓋因管理委員會係代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涉訟,涉訟之內容關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之權益,然依同條例第3條第9款之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而保全公司通常又係管理委員會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所僱用之執行單位,則無論管理委員會之成員、保全公司僱用委以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管理員(或稱保全人員),因其等職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如與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涉訟,通常多屬因執行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工作所發生之糾紛,則相關訴訟事宜,亦堪認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有直接或間接之關連,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之精神,相關人員當可於管理委員會議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作報告。㈡依原告提出之系爭會議之會議紀錄,其中被告之發言為:「○○○○羅○說明:歷年來,社區已有數位主委、1位副主委及多位(棟)住戶和○○在社區服務員工共10餘位被某住戶提告,現仍有4件在法律訴訟程序中,經諮詢多位律師,茲向管理委員會報告:憲法保障公民以告訴維權之行為,也保障被濫訴迫害的公民以誣告、妨害名譽等罪反制該住戶維護自審權益!律師們表示社區住戶如遭恐嚇時先冷靜以手機紀錄保留證據,並建議住戶間如發生糾紛可請管委會協助,或報請區公所介入調解最終仍未能解決才進行法律訴訟」等語,有該會議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而依上開發言之前段及原告本件提告之主張顯示,被告上開發言所指「數位主委、1位副主委及多位(棟)住戶和○○在社區服務員工共10餘位被某『住戶』提告」,被告上開發言所指之「住戶」即為原告。然不論原告與上開所指主委、副主委、○○公司員工訴訟之內容及結果如何,被告上開發言僅屬對客觀事實之陳述,難認對原告構成不法之侵害,更何況如上所述,代表○○公司出席系爭會議之被告,應可在系爭會議中就上開訴訟事實作報告。至於上開發言之後段,僅涉及諮詢律師後所得之應對建議,更無對原告不法侵害之可言。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會議中之發言對其構成不法侵害,難認與事實相符。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訴於法無據,不應准許。再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