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4,訴,1973,20260910,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1:4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
- 被告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73號
原 告 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
法定代理人 徐維謙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被 告 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錚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原告欄「法定代理人林牧民」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徐維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謝學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