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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附帶民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M,115,附民,480,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1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黃惠華
- 被告林珉彥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80號原 告 黃惠華
被 告 林珉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08號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法 官 許峻彬法 官 陳志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