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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委任報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審補,1567,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1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尤淑劍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67號原 告 尤淑劍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8,303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4,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