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聲,92,20260513,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92號
聲 明 人 曾鼎鑫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8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曾鼎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9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皓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