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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訴聲,15,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1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潘幸珠
- 相對人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潘幸珠
相 對 人 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錦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賴仁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