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EV,115,北司調,693,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1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簡鈞浿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簡鈞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邵汝佳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國外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收受聲請人新臺幣合計9萬9123元,請求返還金額,為此提起聲請調解等語。經查相對人未於本國監獄執行,亦查無國內居留址,而據聲請人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現住香港。是本件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屬於對國外為送達,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