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DM,115,訴緝,71,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3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郭意昌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緝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意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郭意昌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法 官 林家伃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