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司拍,146,20260911,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4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相對人鄭筱蓓
原始抬頭(逐字)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鄭筱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鄭凱鴻於民國112年8月14日簽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7月2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嗣相對人於112年8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8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203,836元。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11月3日因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鄭筱蓓,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鄭筱蓓、債務人鄭凱鴻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丹鄉 新社皮 637 0 0 3,957.04 10000分之243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08 社皮路三段395巷19號 新社皮段63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40.62、二層44.19、三層44.19、四層25.43,總面積154.43 陽台17.1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