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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司催,1991,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4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王乃貞(即徐李玉心之繼承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991號聲 請 人 王乃貞(即徐李玉心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不得闕漏繼承人王大進簽章,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繼承人王大進已拋棄繼承,請提出經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據)。
二、請提出已歿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