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聲,516,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4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兼 法 定代 理 人 胡峻源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310號確認解散登記不生效力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法 官 陳俞元法 官 賴政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藍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