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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工資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DV,115,勞補,264,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1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林桀鉦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林桀鉦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芫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
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
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
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明定。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聲明
第2項請求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台幣(下同)20,077元
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均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409,019元(計算式:388,942+20,077=409,01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又聲明第1項請求其中如附表編
號1至6所示項目及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合計216,659元部分,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
040元,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3,490元(計算式:5,530-2,040
=3,4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1 短付工資 960 2 資遣費 31,520 3 特休假折算工資 12,600 4 預告薪資 30,902 5 國定假日加班費 8,700 6 休息日加班費 111,900 7 失業給付損失 192,360 合 計 388,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