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EV,115,板小,2150,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1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范振寧
- 被告熊偉傑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150號
原 告 范振寧
被 告 熊偉傑
訴訟代理人 汪芳伃
汪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