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EV,115,板簡,1077,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1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王詠沂
- 被告孫粲洋
- 被告孫粲庭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0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王詠沂
孫粲洋 孫粲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9月10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