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司繼,1698,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1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許芳瑞律師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潘新發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19,645元。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的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設有明文。然有關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並未有明訂之標準,實務上並無統一衡酌之標準。本院認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管理事務之難易繁簡程度、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所付出必要之心力及勞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因管理遺產而須進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其相關程序等,依比例原則就具體個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293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潘新發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於上開裁定確定後已完成申請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公示催告、編制及陳報遺產清冊、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查詢、提領被繼承人郵局存款等事項,並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家催字第20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又被繼承人存款其中新臺幣(下同)9,640元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115年度營稅執字第7112號強制執行,現存積極遺產僅現金存款23,655元,尚待處理之事項為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以積極遺產清償債務,若有賸餘繳交國庫,並做成計算書報請本院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另聲請人已墊付公示催告聲請、手續費1,530元、戶籍謄本規費45元、查詢費100元、郵資28元。考量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已難以期待由親屬會議酌定,為免日後無法獲得遺產管理人應有之合理報酬,爰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293號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不動產明細表、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遺產稅申報書、遺產清冊、本院115年度司家催字第20號裁定、帳戶最近交易資料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郵政儲金存款繼承申請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115年度營稅執字第7112號執行命令、郵政匯票申請書、高雄○○○○○○○○規費收據、郵政儲匯業務工本費證明單及普通掛號郵件執據等件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14年度司繼字第2293號及115年度司家催字第20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㈡本院審酌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迄今逾半年,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現金存款23,655元,尚屬單純,且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工作紀錄及前揭證明文件,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為申請被繼承人財產資料、聲請公示催告、陳報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查詢、領取存款、進行行政執行案件及收受各類文書等例行性職務,並無訴訟程序需進行,亦未見有其他特別繁雜之事務須處理,僅需就被繼承人遺留之存款用以清償債務,聲請人後續需處理之事務亦非甚為繁雜,準此,聲請人處理上開遺產管理事務所需勞費尚非甚為繁重,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事務之項目、期間、複雜程度,付出相當之心力、勞務、遺產標的價值等,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8,000元為適當。另聲請人為聲請公示催告支出手續費、郵資共58元,惟該費用屬聲請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所為之勞費支出,並非為保存遺產本身不可欠缺之費用,應屬管理報酬之範疇,此部分之勞費業已於給付報酬中一併審酌,自不得於報酬以外重複請求,故聲請人墊付費用共為1,645元(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500元+戶政規費45元+查詢費100元=1,645元)。是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其墊付費用合計19,645元(18,000元+1,645元=19,645元)。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主張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