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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JEV,115,重小,1382,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1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陳重元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宋誠耘 被 告 陳重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502元,及其中新臺幣40,413元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郭鍵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