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司司,637,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1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陳善彬即承襲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承襲車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陳善彬即承襲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承襲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善彬為承襲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承襲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承襲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臨時會議指派其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身分證影本、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簿冊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719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