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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工程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TDV,115,補,835,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3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裕豐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裕豐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浚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0,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