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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ULDV,115,亡,12,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王○晴
- 相對人王○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晴
代 理 人 林根億律師 複代理 人 林昆翰律師相 對 人 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王○(男、民國前20年即日治時期之明治00年0月00日出生、最後住所:住臺南州北港郡北港街後溝子字府番158番地,於日治時期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胡庭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