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5,親,73,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8:0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A01
- 被告A02
- 被告A03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親字第73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A03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2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A02非被告A03之婚生子女,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婷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