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消,9,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8:0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陳代民
- 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字第9號
原 告 陳代民
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律師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李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所提履行契約等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805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