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補,1355,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8:0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廖書明
- 被告馮華雯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55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 告 廖書明 馮華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暨命被告馮華雯塗銷系爭房地移轉登記回復為予被告廖書明所有,係以一訴請求撤銷詐害行為及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主張之債權額(包括起訴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準,經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如起訴書附表二(見本院卷第12頁),原告對被告廖書明於起訴時之本金債權(下同)29萬2,406元,加上利息及違約金債權54萬8,820元(計算式詳附表),共計新臺幣84萬1,22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萬1,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