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M,114,上訴,3532,20260908,6)・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8:0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上訴人即被告陳靖媃 (原名:陳芳芸)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532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靖媃 (原名:陳芳芸)
選任辯護人 張業珩律師謝宜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漏未檢附「附表三」,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不符,原裁定正本漏未檢附「附表三」,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翁子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