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監宣,202,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8:2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A01
- 相對人A02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0樓(慈益長照社團法人附設新北市私立慈益住宿長照機構)A04A05A06
原始抬頭(逐字)
A04
A05 A06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A04(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A03(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A04之監護人。
三、指定A02(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4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3為相對人A04之女,相對人罹患失智症,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親屬會議同意書、親屬系統表、除戶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精神科醫師方勇駿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惟對於本院訊問內容均無法回應,日常生活須他人協助等情無誤。再審酌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民國115年7月16日北市醫陽字第1153044295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認:「鑑定結論:㈠郭員之精神狀態相關診斷為『血管性認知障礙症』。㈡郭員因前項診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不能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亦不能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㈢郭員所患上述診斷之病情預後差,預期其意思表示及辨識能力、自己照顧能力、管理處分自己財產能力均無法回復正常。」等語,堪認相對人因其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為真正。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A04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按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4條受監護之宣告者,適用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9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A04既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且受監護宣告之人A04並未指定意定監護人,有司法院公證業務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件可憑,本院應依職權為其選定監護人。本院審酌相對人與其配偶即利害關係人A03育有3名子女即利害關係人A05、A02、聲請人A03,另於戶籍登記上尚有一子即利害關係人A01,上開人等即為相對人之最近親屬,其中A03、A05分別經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86、8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依法有不得擔任監護人之事由,而聲請人、A022人已自行商議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A02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A01則經本院通知未對本件聲請表示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多數最近親屬所推舉之監護人選,亦有擔任監護人之意願,由其擔任監護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A03為受監護人A04之監護人,併指定A02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A03對於受監護人A04之財產,應會同A02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