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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違約金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補,2438,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8:2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時代社群行銷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38號原 告 時代社群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展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赫爾曼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73,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紀孫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