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HM,115,金上訴,1707,2026090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8:3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辜棋源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辜棋源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辜棋源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9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辜棋源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等犯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15年6月16日執行羈押,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
二、經查被告羈押至115年9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9月8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被告所犯前揭犯行,有卷內本案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等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衡酌被告犯罪情節重大,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5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法 官 葉明松法 官 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