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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TA,115,交,85,2026090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原告黃俊綾法 官 楊詠惠書記官 黃怡禎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交字第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俊綾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3日本院115年度交字第85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