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5,停,87,20260909,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9:2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黎書瑋
原始抬頭(逐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5年度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黎書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本院115年度停字第8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案由欄所載「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應更正為「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何効鋼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