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小補,373,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9: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73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代理人 方柏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溫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4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