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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V,113,再易,6,20241127,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2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再審原告邱博州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邱博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邱紹發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64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