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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V,115,補,1709,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20:2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楊鎮銨
- 被告林明潔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09號
原 告 楊鎮銨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58,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0元。
二、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標 的 (苗栗縣苗栗市嘉勝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294-6地號土地 83 15,400元 1/2 639,100元 2 1294-10地號土地 178 15,400元 1/16 171,325元 3 249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296,500元 1/2 148,250元 合計 958,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