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司促,11942,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9 16:1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琇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琇惠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