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抗,369,20260514,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陳聰傑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369號
抗 告 人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凃銘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
4年度聲字第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25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抗告。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