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抗,370,20260513,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李坤鎔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370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25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5年4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