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AA,114,聲再,913,20260319,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吳政雄
- 聲請人陳寶秀
- 聲請人吳怡璇
- 聲請人童月鶴
原始抬頭(逐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吳政雄
陳寶秀
吳怡璇
童月鶴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行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0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0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4年1月5日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下同)6,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經核其溢繳5,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羅 月 君法官 鍾 啟 煒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廖 仲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