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AA,115,聲再,130,20260326,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鄭進宅
原始抬頭(逐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鄭進宅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本院114年度再字第4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再字第43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5年2月5日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下同)6,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經核其溢繳5,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楊 坤 樵法官 李 明 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