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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2,訴,1094,20260304,3)・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原告王耀星 律師(鄭蔡招琴之遺產管理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2年度訴字第10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耀星 律師(鄭蔡招琴之遺產管理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市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