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405,20260528,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江明軒律師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江明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張如兒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
合作社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89
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 由
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張如兒因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6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605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嗣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889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陳 容 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