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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406,20260527,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洪于佩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江苡銘律師胡東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山醫療社團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32號、115年度台上字第5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