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V,113,抗,9,20240320,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3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大唐系統傢俱室內裝修
- 抗告人富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大唐系統傢俱室內裝修
法定代理人 鍾政昌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抗 告 人 富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蘋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抗告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4號所為裁定均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訴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兩造訂立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第11條並合意如有爭議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業據兩造陳述在卷(本院卷第12、26頁),本件非專屬管轄,則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即應優先適用。故原法院以兩造於系爭契約第11條係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為管轄法院而裁定移送桃園地院,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