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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為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18 號 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第 4 項、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憲法法庭 112,審裁,1552 | Law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