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4,簡上,146,20260211,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吳 敏
- 被上訴人國家發展委員會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第五庭
114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吳 敏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家發展委員會
代 表 人 葉俊顯(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14年1月30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4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