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PCM,113,刑智上重訴,4,20260105,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上訴人即被告蔡錫津
- 上訴人即被告陳錦佩
- 上訴人即被告張英世
- 上訴人即被告劉耀隆
- 上訴人即被告林文勇
- 上訴人即被告葉庭善
- 上訴人即被告洪偉騰
- 被告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錫津 選任辯護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黃冠儒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錦佩 張英世 共 同選任辯護人 吳文琳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耀隆 選任辯護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勇 葉庭善 洪偉騰 共 同選任辯護人 張衞航律師 被 告 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清元 選任辯護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借調期滿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余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