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專利申請權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PCV,113,民專訴,60,20260105,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臺北醫學大學公司/法人
- 被告黃彥華
- 被告林泰元
- 被告朱莉莉華華大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湧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VitaSpring Biomedical Co., Ltd.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原 告 臺北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麥斯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呂光律師黃柏維律師複 代理 人 廖瑋婷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淑尹專利師 被 告 黃彥華 林泰元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朱莉莉 華華大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湧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朱寶麒 被 告 VitaSpring Biomedical Co., Ltd.法定代理人 吳孟學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志律師 張學維律師 蕭采如律師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申請權等,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施雅儀,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江定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