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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PCV,113,民營上,5,20260106,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兆鼎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林瑤珍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兆鼎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必兆 訴訟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被上訴人 林瑤珍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