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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PCV,114,民專訴,49,20260114,3)・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Corning Inc. 美國康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彩虹顯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原 告 Corning Inc. 美國康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Thomas R. Beall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洪振盛律師彭于庭律師陳柏宇專利師被 告 彩虹顯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淼 被 告 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