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聲請就 112 年度憲民字第 489 號、115 年度憲民字第 332 號 、第 387 號聲請案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JCCC,112,憲民,489,20260513)・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度憲民字第 489 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莊敬祥
代 理 人 劉冠廷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 112 年度憲民字第 489 號、115 年度憲民字
第 332 號、第 387 號聲請案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且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以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者為原則,並以提出一次為限,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1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2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曾於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30 日向本庭聲請擔任法庭之友,經本庭以 112 年度憲民字第 489 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並於同年 4 月 17 日提出法庭之友聲請書。本件為復行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