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4,訴,1033,20260109,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林○○
- 被告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 律師王仲軒 律師被 告 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志蘭(主任)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內政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日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等文件,向被告申請將戶籍登記性別自男性變更為女性。嗣經被告審認原告未依輔助參加人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下稱97年11月3日令)意旨,檢附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遂以114年4月7日北市萬戶登字第1146002525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原告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之申請,乃以輔助參加人97年11月3日令為據。鑑於輔助參加人掌理戶籍登記事項,為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本院認有由輔助參加人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以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法 官 楊蕙芬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