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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0,台上大,279,20220923,3)・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3:1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雷稻樟
- 被上訴人林月麗
原始抬頭(逐字)
訴 訟代理 人 林威伯律師被 上訴 人 林月麗訴 訟代理 人 李國豪律師併 案上訴 人 因特美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勇成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陳添信律師併案被上訴人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范春賢訴 訟代理 人 陳奕勳律師對於本院民事第五庭(原第六庭)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110 年度台上字第279 號提案裁定(併案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627號),本大法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1,於民事大法庭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疑義尚待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