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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給付解約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V,109,上,14,20220121,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3:2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漢武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漢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存武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被上訴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凱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麗鳳